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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信息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
2025-12-11 05:50:18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排放检验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指导书》围绕“设备合规、操作规范、数据可信”三大核心,对通用要求、检验检测设备、标准物质和其他计量器具、检测软件、视频监控设备、人员能力等审查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排放检验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时,应确保评审组中有熟悉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及管理的专家。专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荐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评 审人员管理要求纳入当地资质认定技术专家库。各省(区、市)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沟通机制,对纳入专家库的技术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专家应按照《指导书》开展现场评审,关键评审内容应留存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
对不具备GB 1828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规定的重型燃气车、重型汽油车简易工况法(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以及GB 384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规定的重型柴油车(含最大总质量14吨以上)加载减速法测试能力的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应加以限制说明,例如“不具备重型燃气车稳态工况法测试能力、不具备最大总质量14吨以上重型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测试能力”。
附件:
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pdf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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