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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信息丨财政部发布免税清单 计量仪器仪表纳入“十五五”期间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2026-02-16 05:11:46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
(三)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四)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十)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十一)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十二)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十三)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四、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五、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按照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六、“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七、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3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有关规定,现将“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附件:“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
“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本条所述商品中,除“附件”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以下简称《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84.23、90.04、90.05、9013.1000、9013.8010、9015.10、90.28、9029.1020、9030.3110、9030.3310 除外),91.05,91.06。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1.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磁场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2.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各种光源等);3.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4.光学元器件。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涡轮泵、干泵、高压输液泵等,蠕动泵除外);2.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精密天平等,取样器除外);3.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萃取、结晶设备等,层析设备、色谱设备、旋转蒸发器除外);4.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5.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气体膨胀设备;6.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7.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特种二极管、专用集成电路等);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8.电生理设备(如脑电仪、眼动仪、神经电生理记录仪、脑磁分析仪等);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本条所述商品中,除“(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中的“7.实验室用器具”、“(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中的“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69.01-69.03,69.09,69.14,84.01-84.05,84.07-84.08(8408.1000 除外),84.10-84.72(8418.1-8418.5 除外),84.74-84.86,85.01-85.02,85.04-85.07,85.11,85.14-85.15,8516.2,85.17-85.21,85.23,85.25-85.28,85.30-85.37,85.39-85.46,85.48,88.02,88.05,90.01-90.02,90.06-90.07,90.13,90.16,90.18-90.19,90.23-90.27,90.29-90.32,9405.4-9405.5,94.06。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71.4110,8471.4190,8471.4910,8471.4999,8471.5010、8471.5090、8517.6。
四、用于维修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 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 10 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2030 年12 月31日),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进口的零部件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五、图书、文献、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其中包括承载数字文献数据库的光盘、硬盘、U 盘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37.04-37.06,49.01-49.11,84.71,85.23。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软件及软件许可证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6-49.07,49.11,84.71,85.23。
七、标本,模型本条所述商品中,“标本”的税则号列为《税则》97.05,“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八、实验、研究用材料。包括: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2.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如动物血制品等);3.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4.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5.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底等)、特种金属材料(如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6.水(如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如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如液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7.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8.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如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本条所述商品中,除第 5 项所列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二十五至四十章。
九、实验用动物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一、三章。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包括:(一)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本 项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90.18-90.22(9018.1100、9018.1210、9018.1930、9018.9020、9018.9070 除外),90.27。(二)配套设备。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六至十二章。
十二、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71,85.43,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95.06。
十四、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专业)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06.1000,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 8000-10000 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十五、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701.9190,8701.9290,8701.9390,8701.9490,8701.9590,8702.40,8703.80,8704.1030,8704.60,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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