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智慧计量监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试点区域。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无锡市梁溪区,常州市新北区,苏州市太仓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区,淮安市淮安区,扬州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镇江市润州区,泰州市姜堰区;四川省:泸州市。


三、试点领域。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桩、水电气民用“三表”和出租车计价器;上海市:水电气民用“三表”和电子计价秤;江苏省:电子计价秤;四川省:电子计价秤和加油机。


四、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统筹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建设、风险模型构建、实战应用落地等各项任务,探索计量器具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路径,推动民生计量监管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判、事中管控转型,由单点监管向全链条智控转变。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建设和评估工作。


五、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点风险防控化解机制,强化风险排查、态势研判和应急处置,精准研判、及时化解试点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重改革创新,及时总结试点有效做法、创新机制与典型案例。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


联系人:计量司  王锦华  010—82261852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0月14日